事实分析: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又无故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论: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之后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故解除用工关系,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未缴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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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根据我国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之后,法律就视为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改变,意味着如果员工无重大过错或特殊情况,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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