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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第一是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第二,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还有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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