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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到底是什么条款?

2023-10-08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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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08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或者是修改劳动协议不予员工提前协商的,你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或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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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第一是用人单位没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第二,用人单位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还有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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