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有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一方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二)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三)未偿还的贷款。对于第(一)部分,因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第(三)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既已视为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亦应系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第(二)部分,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在一起生活,使得另一方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购置个人房屋,同时,房价持续上涨,也加大了无房一方的机会成本,使得其实际上已经因为缔结婚姻而错过了最佳的个人购房时机,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应简单的视为夫妻共同债权,而由房屋所有权人简单地补偿对方一半,还应该补偿对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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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情况如下: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婚后财产增值部分;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即使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不分割;由于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增值部分另别列出。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割由双方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具体分割如下: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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