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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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来确定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一定的标准的,则最多支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无固定期限,而固定期限在理论上的最长期限为44年。因为劳动者未满十六周岁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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