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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很难形成统一。在认定合同效力上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物权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民私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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