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是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本人实际平均工资计算的,不是按照户口性质计算的。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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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按照12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但是该工资指的是交税之前的,也就是在扣除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以前的工资。这样计算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来说都是比较公平的,或者也可以双方私下进行协议。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但是不包括加班费。社保局给出的工资是缴费工资,而单位出具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缴费工资可能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的,所以两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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