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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不予受理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持该通知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仲裁部门拒不出书面不予受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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