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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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中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体现出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煤矿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需要使用到大量的劳动力,现阶段采取的形式就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劳动者,再派遣其从事井下采掘等工作,煤矿企业岗位种类多,工作类型多,需要大量的从业人员,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就可以为企业用工需求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部分煤矿企业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常常存在着规避用工的情况,这不仅会影响正常的用工程序,还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有必要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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