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2、劳动者依法提起申请的离职,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日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 3、劳动者如果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按比例扣款,扣除全部工资违法; 4、发生争议了,劳动者可以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足理由证明劳动者交接工作没做好,劳动者可以主张限期支付克扣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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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不续签劳动合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未购买社保。
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1.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到期继续用工不续签劳动合同; 4.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提出单位拒绝签订的; 5.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提出离职的; 6.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提出离职的;; 7.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员工提出离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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