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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予提供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2022-05-12 07: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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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2 回复

专业分析: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疏浚作业;(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控制标准,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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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4、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5、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6、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7、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9、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10、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但是,以上10种情况中,第四和第五两种情况分别仅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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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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