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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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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县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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