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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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一年,也就是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赔半个月工资。并且如果属于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规定如下:一是若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不会有补偿。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辞职的,则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三是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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