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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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公证的,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在所在单位进行盖章确认,申请人还需提交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手续。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一寸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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