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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簿、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
办理收养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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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3.出生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证明;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族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登记申请书》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2、受理:材料齐全的,登记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并确定调查时间(1个工作日)。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3、初审及调查:业务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审核资料、签署意见,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12个工作日)。4、审批: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业务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1个工作日)。审批不同意的打印《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归档。5、交费发证:登记人员出具《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登记人员制作并发放《收养登记证明书》。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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