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将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与原合同的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同时,工程项目要按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各个阶段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阶段初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报告要在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市住建局建筑工程合同履约、工资纠纷受理办公室备案。对合同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发生合同履约争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以经公证处公证的备案合同作为协调依据。 此外,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包括增加工程)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市住建局将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经约谈,建设单位仍未在限期内支付拖欠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市住建局将不批准其下一工程项目开工,并把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情况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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