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广医二院辩称,医院对刘某某采取手术治疗措施是正确的。而因椎管内有大量的神经,手术时无法完全排除神经损伤,因此刘某某术后出现不能下地行走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另外,在刘某某出现并发症后,医院已积极地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并未延误其治疗。 但刘某某的代理律师宋律师指出,原告所复制的病历和广医二院所提交的病历并不一致,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宋律师指出,在医院提交的病历中,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诊断、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等多处均有“脊髓栓塞”字样,这是原告方所复制病历中所没有的。宋律师认为,医院是为了逃避责任,欲证明刘某某的术后瘫痪是其本身“脊髓栓塞”造成的。对此广医二院未做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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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卫生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医院病历被篡改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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