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2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广医二院辩称,医院对刘某采取手术治疗措施是正确的。而因椎管内有大量的神经,手术时无法完全排除神经损伤,因此刘某术后出现不能下地行走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另外,在刘某出现并发症后,医院已积极地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并未延误其治疗。 但刘某的代理律师宋律师指出,原告所复制的病历和广医二院所提交的病历并不一致,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宋律师指出,在医院提交的病历中,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诊断、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等多处均有“脊髓栓塞”字样,这是原告方所复制病历中所没有的。宋律师认为,医院是为了逃避责任,欲证明刘某的术后瘫痪是其本身“脊髓栓塞”造成的。对此广医二院未做出反驳。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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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得到原告病例的方式如下: 1、被告因为证据需要,可以向医院申请调取原告的病例; 2、若医院拒绝提供原告病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被告得到原告病例的方式如下:1、被告因为证据需要,可以向医院申请调取原告的病例;2、若医院拒绝提供原告病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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