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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选择安置房时被拆迁人选择过渡期间被拆迁人的如何安置

2022-05-08 16: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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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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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 (二)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 (四)在等待过户的时间内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拆迁安置房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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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征收人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时候应当同时将货币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标准告知给被征收人,并且告知其具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二者同时选择。如果征收人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最后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时仅告知其具有选择某一项补偿方式的权利时,就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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