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某新村内的一套公房房源因买卖纠纷闹上法庭,近日已获判决。业主刘某因欠孙某钱财,而将自己持有的一套位于黄浦区的售后公房“抵押”给孙某,并公证委托孙某挂牌出售,所得房款用来还清债务。刘某在与购房者夏某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之后,即将办理产权交易时,区房产交易中心经过产权调查,发现刘某持有的这套房屋还有其另外两个亲戚长期居住。于是房产交易中心提出,虽然此套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刘某一个人的名字,但须得到同住人签字同意出售时,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但是,同住人均表示不愿意签字,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而此时,购房者夏某已经支付了七成房款,并约定在过户当天支付剩余房款,见交易无法进行,夏某便要求刘某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但业主则表示,收到的房款已用于还债,无法退还。于是,夏某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者所有定金及已付房款,并赔偿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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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若两人同居时双方各自都有配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没有协议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考虑个人关系贡献的大小、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法院的观点:如果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要求返还的,也不予支持。 4、同居关系男女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5、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一方请求确认或者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按照赠与合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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