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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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由于地区间经济差异等原因,我们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文件,目前各省基本都出台了自己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因此在补偿方面大家应参照自己属地省份的补偿办法。以北京为例,如果属于补偿范畴,那么除了就医费用是按实际就医费用补偿(所以就医的各种凭据都要留好),其他费用像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残障器具等费用都是根据一些现行标准核算的,并非与实际支出相一致,也就说伤残级别定了这部分补偿费用的金额也就定了。另外各地方政府一般也会给予一些额外补偿,这个没有有关规定,金额也就没谱了,不差钱的政府就会多给一些。 如果对异常反应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也就是你认为是异常反应,但卫生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与疫苗接种没有关系,也就是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具体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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