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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良反应补偿条例

2020-09-22 1,61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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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于地区间经济差异等原因,我们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补偿文件,目前各省基本都出台了自己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因此在补偿方面大家应参照自己属地省份的补偿办法。以北京为例,如果属于补偿范畴,那么除了就医费用是按实际就医费用补偿(所以就医的各种凭据都要留好),其他费用像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残障器具等费用都是根据一些现行标准核算的,并非与实际支出相一致,也就说伤残级别定了这部分补偿费用的金额也就定了。另外各地方政府一般也会给予一些额外补偿,这个没有有关规定,金额也就没谱了,不差钱的政府就会多给一些。 如果对异常反应的诊断结果有异议,也就是你认为是异常反应,但卫生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与疫苗接种没有关系,也就是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具体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的通知》 第一条目录使用说明。 本目录主要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补偿提供一定的参考范围。受种者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过程中,除参考本目录外,需结合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判定是否属于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应将是否在本目录范围内作为是否属于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直接判定依据。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实际工作中,如获取能够确定、支持或者排除疫苗与疾病因果关系,或接种疫苗至疾病发生的常见时间范围发生变化的有力证据时,应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及补偿等工作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说明。 病例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应规范。对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明确排除其他病因:具有明确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明确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详细的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有助于确定和解释是否有其他重要病因;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确定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疾病与疫苗之间有确定的或倾向于支持存在因果关系的疾病;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第三条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说明。 病例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应规范。对同时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判定为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疾病临床诊断明确,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基本排除其他病因:具有倾向于支持是由疫苗导致疾病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或者具有基本排除其他重要致病因素(如感染、外伤、中毒等)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尤其对本目录中尚未有确定因果关联研究证据的疾病,应通过既往史、发病史、临床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等,排除其他重要的可能病因证据后,可作出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结论; 3.属于目前已知范围内基本确定或可能的疫苗损害:属于本目录中所列的异常反应相关疾病范围; 4.接种疫苗至该疾病发生的时间范围可参考本目录中的常见时间范围。 第四条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服苗接触者所患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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