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必须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待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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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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