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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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及时敦促签订,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每月双倍的工资;如果未超过一个月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尽快协商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签了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劳动合同是不可以的。因为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交付给劳动者,此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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