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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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时薪=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8×150%×加班小时数;休息日加班时薪=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8×200%×加班小时数;法定节假日加班时薪=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8×300%×加班小时数。
加班的工资报酬应该是延长工作时间占标准工作日工时的比重与标准工作日工资的150%相乘。也就是说,员工一天标准工作时是8个小时,标准日工资100元,延长工作时间三个小时,那么加班工资报酬应该是八分之三乘100乘150,所得就是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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