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若在您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赔偿金,单位不给钱,建议您直接劳动仲裁,不服结果还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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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职工在职业病诊断期间的;患职业病或者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孕期哺乳期的;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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