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法保证买方权益,因为小产权房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 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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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买卖双方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改革试点地区也可以不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如下:买卖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当事人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卖双方意思表示是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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