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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其所在的单位,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具有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其解约。
如果超过试用期,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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