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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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单位没有降低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订则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离职的补偿金。反之,则用人单位应得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一次性结算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结算困难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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