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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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者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一次性结算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结算困难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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