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 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无论是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应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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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的劳动者有工资。若劳动者按照单位的安排正常付出了劳动的,单位就需要向其发放工资,且应当在与劳动者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来一次性付清。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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