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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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4、制作处理决定书。
劳动局立案后怎样进行处理:劳动部门介入劳动争议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劳动争议的原因,双方有什么责任再进行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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