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逾期可以向人民提讼。
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