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