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个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仍然可通过下列凭证,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1)、
(3)、
(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
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上述规定保存好能够
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