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提前结束
停工留薪期,只是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伤情未好,是不可以回单位上班的,因为不利于伤情恢复,法律不予支持。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停工留薪期未满,但是工伤已经治愈的,可以上班,用人单位只是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