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来源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