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书面审查是《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中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之一,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的《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全体员工花名册(须注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和
劳动合同期限);
6、与职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有新增、减少人员的,携带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和招用工备案手续,减少人员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退休和其他情况的);
7、用未成年工的,携带使用未成年工的备案件及健康档案;
8、用台港澳、外国人员的,提供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明和就业证;
9、使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协缴、在校实习生(学生)等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10、若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提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件;
11、或指定月份全部劳动者工资表(含各类奖金发放表);
12、指定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