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只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
强制措施,并不代表不会判决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才知道。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
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