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即将于4月30日到期。为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形成了新版《规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按照规定,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要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其中,公租房办理初始登记是首次写入规范。
《规范》还明确了8种情形要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
离婚后单方房屋析产要经司法机关认定或者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预购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