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十四个月,一直未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单位没有合法的手续)前天突然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我来的时候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无理由辞退我(我未触犯新劳动法第39条规定),根据新劳动法的第47条、48条、82条、87条我是否可以申请
一、无故
辞退补偿金。根据我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1.5个月的2倍?
二、由于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我前几个月工资的双倍工资。
三、如果能够赔偿,赔偿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全部支付给我。
四、到辞退我时,还有三个月工资未给我发放。
请问,不知道我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是否能够顺利的把我的钱要回来。
其它律师告诉我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如下:
1,解除合同补偿金
2,解除待通知金
3,今年以来双倍工资
4,补发三月工资并可要求补偿金。
针对申请劳动仲裁,我有几个不明之处:
一、解除待通知金是什么?
二、为什么只能支付我08年以来至今的双倍工资?而不是我工作十四个月(可扣除试用期以后)的双倍工资?
三、“补发三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是否是一回事?
四、如果“补发三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不是一回事,那么“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是按劳动法的第
47、48、82条支付?“补发三个月工资”是否是按终止合同的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支付?
1、应该是赔偿金。
2、8个月。
3、
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应该支付给你。
4、工资应该支付给你。
5、代通知金是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不提前三十天,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
6、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新规定的,对08年以前的没有溯及力。
7、不是一回事。补发工资是拖欠你的工资,补偿金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性质的款项。
8、个人认为应当是赔偿金。依据
47、48、87条。82条是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不是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规定。
9、补发的工资按照实际应当发给你的工资数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