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
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二、员工
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
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