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即过户)流程如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两方提议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解决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
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限定的时限和要求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典质、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纷争的等不予解决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配建筑物的应有房屋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配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买下;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准许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花费表及转让审批表。花费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主管审查准许。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换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换登记。变换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能够按划拨用地对待,在解决经过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认可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交纳年租金者须交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