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只要符合
(1)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举不出
(2)中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