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所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如果满足
申请劳动仲裁调查取证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申请劳动仲裁调查证据申请书的范本书写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需要当事人尽可能信息的叙述申请缘由及所申请的内容,如果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可以问清楚驳回原因在原有申请书中多加修改重新递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