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因此特别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你所在的工厂经常加班,加班前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对此行为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辞退员工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
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不得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行为,劳动者应当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对不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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