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过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