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发生工伤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
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不按《
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第4条第2款规定,
离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