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购买权和
买卖不破租赁都是出现在民事物权编中的权利。就同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其法理基础。抵押权是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债权只要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优先购买权虽是一种请求债权不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但其基于租赁关系存在而这种租赁关系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物的利用,并维持物的现状稳定。所以,不管租赁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2,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