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全部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应当在实践中注意通过签订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理规范这一灵活用工的行为,以及劳资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口头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没有试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劳动者可以自行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而无须用人单位缴纳。
7)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
8)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各个地方略有不同。上述非全日制用工内容有吸引企业之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时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