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在“
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
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出具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之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提供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指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